2012年9月17日 星期一
GPS查外遇 不算妨害秘密
林女辯稱她有陳述徵信社,並沒有示知尚有監聽、錄音的恪守。徵信社隻說GPS 不成以做違法的事件,概略讓她知道車子的行止,
改判她無罪定讞。在丈夫轎車裝衛星定位追蹤器,廈門地院判她拘役50分鐘,上訴後基隆市高分院法官認為她並非「無故」衝擊隱私,涉盤曲秘密,香港旅遊市林姓婦女寄予徵信社調查丈夫外遇,
一審法官認為,是對外人生活進行片面性而無限度的監控,嚴重升沈小明人的鎮定,以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安安人車上,。
林依楊指示申辦3組電信門號後,98年4月間林姓主婦(36歲)以25萬元託付那會任職徵信社的楊姓男子(法院通緝中)調查丈夫外遇。一天夜裡在中山大學停車場,判決書指出,將各門號SIM卡交給楊,楊裝入一個存在GPS衛星定位追蹤聽從追蹤器,用以追蹤丈夫行動。丈夫發現後提出蟠曲保密陳說。將追蹤器裝置在林女丈夫應用的轎車駕駛座底下,
林女為調查丈夫外遇,本於「消掉婚姻貞潔之疑慮」或「證實家長方有違反婚姻清純義務事實」的動機,二審法官則顯示,應非「無故」曲折丈夫的機要。並考量其本領的必需性與急切性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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